首页 会议与发言 常驻团活动 中国与联合国 English
  首页 > 走进中国 > 中国西藏
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2008-04-02 00:00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成为中国五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改变了西藏贫穷落后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西藏走向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旧西藏“法典”是“三大领主”压迫百万农奴的保护伞

  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历史处从事档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学专家索朗旺堆说,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另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许多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一千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为公元1613年,噶玛登窘旺波就古代法律15条中删去2条而成。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索朗旺堆说,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下来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旧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其中农奴主对农奴拥有不可想象的无限权力。

  《十三法典》第七条“杀人命价律”中写道:亚孜王为霍尔人所杀,其遗体与金等量;格萨尔王为邓柯人所杀,命价无法偿还。人分上中下,上上者命价极贵。后上上者除战乱外,不会被杀,抑或被杀,即判予土地与沙金,不以命价与财货珍宝论判;上中者至下下者,命价多寡皆有定例,判罚财货珍宝。上中下者,均按血统尊卑,地位高低,办事大小而定。上中下者多以名分而论,另外要分实权大小,以及公私有别。杀铁匠、屠夫等,赔命价草绳一根。妇女、流浪汉、乞丐、铁匠、屠夫等皆人下下者之列。

  《十三法典》之第八条中说:“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这两部法律还明文规定,农奴主可以对农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处死等各种骇人听闻的酷刑。农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隶的人皮剥下来做器具或饰物。

  西藏档案馆的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档案明确记载,在过去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被视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抛头露面,也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还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旧西藏法律规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处死,而且家产没收,妻子为奴。五世达赖曾经发过一道谕令:“拉日孜巴的百姓听我的命令……如果你们再企图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权拉日孜巴对你们施行砍手、砍脚、挖眼、打、杀。”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副总干事大丹增教授说,在旧西藏,广大农奴和奴隶是没有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达赖集团歪曲西藏历史,把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说成是神奇的香格里拉,极力美化封建农奴制度,欺骗国际舆论,企图改变这些现实,倒退西藏历史,这是绝对办不到的,西藏人民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西藏百万农奴翻身做主人

  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1959年十四世达赖叛逃祖国后,西藏实行了民主改革,没收和赎买了农奴主所占有的耕地,让昔日的百万农奴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牲畜,拥有了自主生存的权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乡一级基层普选开始,百万翻身农奴穿着节日盛装,手捧哈达,兴高采烈参加投票,行使自己过去连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权利。

  江孜县的选民把选民证称为“当家作主证”,严肃认真地参加选民资格审查和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阿里地区参加投票的人占选民总数93%以上。昌都小日通乡的选民100%投了票。堆龙德庆县古荣乡的翻身女农奴仁增拉姆参加选举时说:“过去我是一头衰老的毛驴,终年驮着沉重的驮子,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我真正成了主人了!”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邓小平说,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日喀则拉孜县藏刀世家的普布说:“过去,我们被视为下等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充分的人权和自由,我的家庭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贯彻实施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并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曾任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巴桑罗布说,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目前,西藏每年的节假日比国家法定节假日要多10天。另外,根据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西藏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

  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还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柏振明说,1965年自治区刚刚成立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有1.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奴和奴隶出身。如今,西藏全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达到6万多人,占全区官员总数的69.36%,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3.2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74.39%。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及自治区主席以及所属各地区、市、县的人大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统计显示,截止到2007年底,西藏县、乡两级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到了84.04%和87.49%。

  柏振明说,40多年来,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让普通西藏群众成为经济发展最大的受惠者。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政府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交学杂费和免费吃住等政策。

  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说:“凡是真正了解西藏的人都知道,藏族人民毋庸置疑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他说,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足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从1985年开始,西藏全区农牧民子女住校生享受“三包”政策,即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到2003年底,西藏已有各类学校1011所,小学入学率达91.8%,文盲率下降至30%以下。

  资料显示,在过去的五年中,国家共投入82.2亿元用于西藏教育的发展,并且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攻坚的任务;城镇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书本费全部免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覆盖全区城乡。

  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以及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尼玛次仁说:“目前,西藏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完全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需求。每年的萨噶达瓦节、雪顿节展佛等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广大老百姓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现在是西藏历史上宗教信仰最自由的时期。布达拉宫、大昭寺、拉萨三大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对这三处重点文物进行维修总投资就达3.3亿元。”

  2007年,西藏自治区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收入低于800元的农牧民全部纳入了保障范围,23万人因此获益;农牧区“五保户”供养标准由2002年的588元提高到了去年的1500元。西藏100%的农牧民享有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医疗保障。

  德国《我们的时代》周刊最近一篇文章说,自从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这个原本落后的地区焕发了青春。这一自治区在朝一个现代化社会方向发展,无论在经济、教育,还是西藏文化研究等领域都取得了进步,而这些进步只能被那些因此看到自己的希望落空的人否认。(责编:南卡)


 相关链接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发展的必由之路 (2007/04/23)
  • 论西藏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05/10/05)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人民通向幸福道路的法宝 (2005/03/04)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通向幸福道路的法宝 (2005/03/04)
  • 图文: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需再行“自决” (2004/11/26)


  •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事件”的真相
  • 论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基础
  • 藏传佛教在元代政治中的作用与影响
  • 简述藏传佛教在土族地区的发展历史
  • 唐古特·伊拉古克三呼图克图考
  • 西藏古代《十六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 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
  • 所谓“西藏独立”活动的由来及剖析
  • 论藏文文献的开发和利用
  • 关于工布江达县的脱贫实践
  • 当代西藏人民政治参与的发展
  • 清朝金瓶掣签制度及其历史意义
  • 王尧:我与西藏学
  • 明代皇帝崇奉藏传佛教浅析
  • 中世纪藏传佛教与蒙古统治者
  •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