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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决定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

2005-12-20 00:00


  12月20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举行会议,同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帮助发生冲突后的国家进行战后恢复和和平重建。

  根据有关决议,建设和平委员会为政府间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安理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秘书长或其他成员国的要求,辅助安理会和联大商讨有关冲突后国家的事宜,确保这些国家不再陷入战争。决议规定,建设和平委员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为冲突后国家的稳定、经济恢复和发展提供完整战略,并为联合国参与协调工作提出建议。决议还规定,将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常设组织委员会,由来自安理会成员、经社理事会成员、联合国主要出资国、维和行动主要出兵国和由联大直接选举产生的5类、共31名成员国组成,作为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根据安理会当天通过的另一项决议,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自动成为建设和平委员会常设组委会的成员。

  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设想最早源于联合国改革问题名人小组的报告。今年9月,联大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原则上同意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经过3个多月的磋商,成员国终就关于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决议草案达成一致。

  各方普遍认为,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设立将弥补联合国迄今在帮助冲突后国家开展重建领域存在的机制缺陷,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实施今年首脑会成果文件的第一个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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