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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顾问朱勇在第60届人权会关于“儿童权利”问题(议题13)的发言

2004-04-06 00:00
主席先生:

  自2002年5月关于儿童问题的第27届特别联大召开以来,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社会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继续进行共同努力,保护儿童权利的事业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取得进展。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均做了不少工作,我们对此表示赞赏,希望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继续努力,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每年仍有成千上万的儿童被战争和武装冲突夺去生命或者死于各种疾病,成千上万的儿童仍然营养不良、在赤贫中挣扎、成千上万的儿童仍被充当童工、被拒于校门之外,也有成千上万的儿童遭受性侵犯和剥削。贫困、饥饿、疾病、灾害、童工、毒品、性侵犯、战争和冲突仍在侵害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侵犯儿童权利,全球范围内的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仍然任重道远。国际社会仍需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原则,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手段帮助发展中国家,共同为全世界的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才是真正的促进人权之举。

  主席先生

  中国的儿童占世界儿童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人民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和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早在1991年就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2002年4月和8月,又先后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正积极考虑《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事宜。1995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了中国政府提交的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首次报告,对中国的履约工作予以充分肯定。2003年5月,中国政府又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次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在过去8年中为履行公约所作的努力。

  中国为贯彻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目前,中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构成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并已基本建立了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主、各有关政府部门参与的、全国范围内较为完整的儿童工作机构体系。中国政府于1992年制订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是中国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到2001年已基本实现了该纲要提出的目标。2001年5月,中国政府又发布了《2001-2010年儿童发展纲要》,新纲要在全面实现上一个纲要各项目标基础上,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10年中国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目前,该发展纲要的实施进展良好。它的执行和完成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儿童的健康和全面成长。

  主席先生

  中国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事业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世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比如,仍有数百万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条件和水平存在差异。中国政府将继续努力,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也愿意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为儿童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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