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防灾减灾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永恒课题。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深知国际社会携手应对灾害的重要意义,一贯致力于国际救灾合作。今年9月,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坚持主权平等、国际法治、以人为本等核心理念,为防灾减灾全球治理注入更多正能量。
联大第79/128号决议决定,最迟到2027年底就“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缔结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该决议有利于为防灾减灾事业提供普遍性国际法律框架,具有积极意义。作为谈判基础的合并案文,将包括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款草案,以及各国政府关于条款草案的修改建议。鉴此,中方愿借此机会重申关于条款草案的看法。
条款草案以保护受灾人员为核心,序言中写入国家主权原则、团结精神、保护人权等内容,并强调受灾国在灾害救援中的首要作用,契合中方一贯立场主张。同时,着眼于平衡国家权利和义务,有必要考虑在具体条款中进一步反映国家主权原则,以协调处理好尊重国家主权与开展国际救灾合作的关系。
对于条款草案实质规定,中方还有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灾害”定义及范围。从草案第3条第1款(a)项、第18条第2款及有关评注看,条款草案适用于哪些“灾害”尚不十分明确,条款草案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也较为复杂。中方建议重新考虑有关条款,对“灾害”作出尽可能简洁明确的定义,以免给后续谈判增加复杂因素。
第二,关于“受灾国”定义。根据草案第3条第1款(b)项,“受灾国”指“在其领土或受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内发生灾害的国家”,第10条第1款亦有类似表述。中方充分理解,有关规定是从最大限度保障受灾人员利益出发的。但“管辖或控制的领土”在具体适用时可能涉及多种复杂情形,极易引发争议,建议谈判中审慎考虑有关条款。
第三,关于受灾国义务。草案第11条规定,灾害“明显超出受灾国应对能力”时,受灾国有责任寻求外部援助。这一规定缺乏普遍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并且未明确如何认定“明显超出受灾国应对能力”。中方认为,应由受灾国自主判断受灾程度,以自主决定是否向他方寻求援助,否则将有违国家主权原则。第13条第2款规定,“受灾国不得任意拒绝外部援助”。对此,草案评注未能阐明“任意”这一要素应如何认定、基于何种标准进行判断,且未提供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和国家实践作为有力佐证,如不能明确其适用门槛,该规定易被滥用,甚至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第四,现有草案主要是对受灾国施加义务,但较少提及援助国或其他援助方的义务,如应当尊重受灾国主权、在救灾合作中遵守受灾国法律法规等,希望在后续谈判中予以完善。
主席,
关于下步谈判,中方有三点建议,一是作为谈判基础的合并案文应全面、充分吸收各国政府提出的修改建议。二是后续外交缔约大会宜便利尽可能多的成员国与会,确保广泛代表性,因此纽约是合适的会议地点。三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应当符合联合国有关程序规则和惯常实践,并对各成员国的努力形成有益补充。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