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这一罪名最早规定在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对于惩处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暴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产生深远历史影响。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各方在此关键历史节点讨论谈判危害人类罪公约,对于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共同预防和打击危害人类罪,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国一贯支持依法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始终建设性参与有关进程。在今年1月举行的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全权代表会议筹委会上,中方已就现有条款草案阐述立场,并提交了具体修改提案。针对未来公约谈判,中方愿进一步强调以下立场:
第一,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近年一些国家热衷给其他国家贴“危害人类罪”标签,借机干涉他国内政。为防止危害人类罪被滥用和政治化,拟议公约应明确纳入各国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国家官员依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
第二,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全面充分反映国家实践,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有关定义未获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不应简单照搬。同时,定义条款应避免引入过于模糊和宽泛的表述,防止被不当扩大解释与滥用。
第三,谈判制定公约应以国际共识为基础,深化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制定危害人类罪公约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方应秉持负责任态度,在形成广泛共识基础上稳妥推进。条款草案应避免纳入争议条款,包括将危害人类罪认定为强行法、对其适用普遍管辖权等,以确保未来公约得到普遍认受和有效执行。
主席,
中方一直认为,缔结公约并非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唯一选项,现行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及各国国内法也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中方愿同各国一道,继续建设性参与公约谈判进程,加强相关国际合作,推动更有效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