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感谢俄罗斯倡议举办此次阿里亚模式会议。
近年来,人类外空探索不断迈出新步伐,低轨大型星座发展态势强劲,有望在提升全球网络通信服务质量、弥合数字鸿沟、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商业航天快速发展,个别国家的商业卫星星座肆意扩张,缺乏有效监管,带来显著安全挑战。
一是挤占频率轨道资源,增加碰撞风险。以“星链”为例,其在轨卫星已超过1万颗,严重挤占频轨资源,增加航天器碰撞和产生空间碎片的风险。“星链”卫星曾两次危险抵近中国空间站,迫使后者紧急避碰,对中国航天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前不久,一颗“星链”卫星发生解体,产生100多枚碎片。这对一些不具备控轨能力、缺少空间态势感知能力和反应时间的发展中国家航天器而言,无疑是巨大风险。
二是拓展军事实战用途,加剧外空军备竞赛风险。个别国家大量利用商业航天实体提供军事侦察、战场通讯等服务,甚至直接介入他国武装冲突,模糊了外空领域军民界限并造成追责难题,对《外空条约》和国家责任法构成挑战。
三是侵犯他国主权,影响地区和平与稳定。一些低轨卫星星座无视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在他国上空和边界私自开通信号服务,成为干预他国内政的工具。在非洲萨赫勒、南亚及东南亚地区,“星链”被暴恐分子、分离势力以及电诈集团大量使用,带来监管和执法难题。
主席,
大型星座的发射、部署等属于外空活动,应当受到《外空条约》《登记公约》《责任公约》等外空国际法的规制,必须遵守有关和平利用、空间物体登记、国家责任、公平进入等相关国际法规则。
根据《外空条约》规定,成员国应对本国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这些实体的活动符合条约规定。这意味着,对于商业航天活动妨碍他国和平利用外空、助长外空军备竞赛等危险倾向,相关国家负有管辖责任。如一国对本国商业航天企业失管失教,甚至指示操纵其利用卫星互联网服务从事介入他国武装冲突、干涉他国内政等非法行为,该国必须也应当承担责任。
中方呼吁相关国家切实遵守《外空条约》义务,对本国商业航天活动加强监管,回应国际社会关切。中方也支持联合国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考虑解释现有法律条款、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切实解决低轨卫星星座滥用带来的诸多问题,维护各国平等利用与探索外空的权利。
主席,
外空是人类的共同疆域,确保空间技术发展真正服务于人类福祉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利用外空、维护外空安全,始终坚持维护以外空国际法为基础的外空国际秩序,善意履行外空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积极促进外空法治建设。展望未来,中方愿同各国携手,持续推进和平利用外空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外空全球治理,共同维护持久外空和平与安全,在外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