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中方一贯支持打击和惩治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中方重视国际刑事法院在促进国际和平、惩治最严重国际罪行、实现司法正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罗马规约》侵略罪及其修订问题,中方希强调如下立场:
第一,侵略罪的修订和管辖应充分尊重非缔约国主权和管辖权。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因此,法院不应对没有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国民实施的,或在上述国家境内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管辖权。
第二,侵略罪修订不应影响安理会的职能和权力。侵略罪问题牵涉国际和平与安全。中方一贯认为,安理会具有认定侵略行为的排他性权力,这涉及《联合国宪章》建立的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应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整体框架下审视,这也是《罗马规约》本身的要求。
第三,法院应严格根据《罗马规约》授权行使管辖权。面对复杂动荡的国际形势,法院应严格遵守补充性管辖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处理有关情势,全面、善意解释适用《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兼顾司法正义与和平稳定,避免政治化和双重标准。
最后,中方愿借此机会,对《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修正案工作组主席哥伦比亚表示感谢,希各方就侵略罪修订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听取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寻求共识,审慎稳妥开展有关工作。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