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爽大使在第80届联大六委 “危害人类罪”议题下的发言

2025-10-14 12:30  打印

主席:

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中方支持依法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始终建设性参与联大六委对危害人类罪议题的审议。2023年底,中国政府就“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评论和意见。中方愿继续建设性参与该议题讨论,并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打击危害人类罪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往往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维护国际关系稳定,避免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内政、武装侵略之实,“条款草案”有必要突出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体现尊重国家官员依国际法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等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有关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未获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不应简单照搬。中方注意到即使一些《罗马规约》缔约国也对条款草案中有关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提出了修改意见。中方认为,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建立在全面、充分考察国家实践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

第三,开展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应尊重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差异,展现灵活度和包容性。例如,对于危害人类罪下的各类罪行是否一律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是否应在国内法中确立法人刑事责任等问题,应充分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和自由裁量权。

主席,

经过几年的艰难磋商,联大第79/122号决议决定于2028年启动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缔约进程。中方愿继续建设性参与缔约准备和缔约谈判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中方始终认为,制定公约并非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前提条件,现有国际人道法、人权法等条约和习惯法规则也是打击危害人类罪的重要法律基础。缔约谈判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照顾各方关切,确保其出台后得到普遍接受和有效执行。

中方强调,缔约程序是由国家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立法进程,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国利益和关切,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探讨缔约具体安排。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可以参与进程发挥辅助作用,但相关实体的职权和活动应与打击危害人类罪密切相关,且不得损害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

主席,

近年来,危害人类罪这一概念屡遭政治操弄。一些国家热衷于给其他国家贴上危害人类罪标签,但却对自身和盟友大规模、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视而不见。各方应共同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将危害人类罪政治化、标签化。

就危害人类罪制定公约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方应秉持负责任态度稳慎开展有关工作。中方支持在联大六委平台继续就“条款草案”深入交换意见,并愿根据本国具体法律制度,加强国内法实施和国际合作,同各国一道切实推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