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中方感谢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帕帕林斯基斯先生就委员会第76届会议工作所作报告,感谢各专题特别报告员、各位委员、秘书处为推进研究工作付出的辛勤努力。
今年正值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回望历史,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和维护了国际法治,巩固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作出了卓越贡献。
主席,
今年9月1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国际法治是这一倡议的核心理念之一,包括要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规则,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委员会也应守正创新,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以实际问题和各国需求为导向,在工作过程各阶段广泛听取会员国意见,确保工作成果贴合国际社会现实需要。在开展相关研究时,委员会要充分考虑地区和语言平衡,使工作成果全面平等反映各主要文明和法系实践,并坚持协商一致良好传统,求大同,存小异。
主席,
下面,中方针对国际法委员会报告第一部分的有关专题发表看法:
一、“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第4章)
海平面上升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委员会在今年一致通过专题研究组提交的最后报告,现已结束该专题的审议。研究组最后报告涉及三个分专题,中方对此作出如下评论:
关于分专题一“海洋法”。最后报告中提及,“因海平面上升造成陆地领土被实际淹没而要求将基线和海区外部界限向陆地挪移的办法,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还提及“各国没有义务为体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变化而更新基线、地理坐标和海区外部界限”。对于上述观点,中方表示赞同。海平面上升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小岛屿国家首当其冲。最后报告的上述观点有利于维护小岛屿国家利益,符合各方普遍期待,体现国际公平正义。
同时,中方愿郑重指出:在研究和处理海平面上升所涉海洋法问题时,只探讨基线问题并不足够,历史性权利问题也应被纳入探讨范畴。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习惯国际法中有关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的规则,同样是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也为国家维护因海平面上升而消失的海区和权益提供法理支持。中方注意到,研究组曾就历史性水域问题进行了有益讨论,但最后报告并未体现,中方对此表达关切。
关于分专题二“国家地位”。最后报告提及1933年《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即国家需要有常住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对外交往能力;同时指出前述标准“并未触及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海平面上升情境中国家地位是否存续的问题”。中方对此表示赞同。
海平面上升可能导致小岛屿国家丧失构成国家地位标准的某些传统要素,但仅仅因此便认定国家地位消亡,将造成极大不公,也不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地位的认定攸关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国际关系的基石,任何关于国家地位标准的讨论都应谨慎进行。基于此,最后报告将对国家地位认定的灵活处理明确限定在海平面上升的背景下,未作不当扩大,是恰当的。
此外,中方认为,最后报告将海平面上升问题与自决权联系在一起,可能对自决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扩大解释,值得商榷。中方注意到,在此前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中,有委员就指出:“自决权的适用与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等其他国际法原则的适用相互联系”“在非殖民化背景之外适用自决权已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中方愿强调,自决权仅可由处于殖民统治或者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行使,海平面上升不属于适用自决权的情势。
关于分专题三“受海平面上升影响人员的保护”。最后报告为人员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法律保护要素,指出存在多种实用工具,强调需要开展国际合作等。最后报告中的这些内容有助于保障受影响人员的尊严、安全和福祉,同时保持现有国际秩序规则的稳定,中方对此表示赞同。
关于三个分专题相互联系的观点,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最后报告提出,对于受海平面上升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应当适用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社会有义务提供援助。对此,中方表示赞同。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中方愿践行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作出中国贡献。中方也呼吁发达国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际合作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更多支持。
二、“一般法律原则”专题(第6章)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认的国际法渊源之一,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贝穆德斯先生为本专题所作贡献,祝贺委员会二读通过本专题全套12条结论草案。关于国际法律体系内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的问题,结论草案第3条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可能在国际法律体系内形成的原则”,第7条规定其识别标准为“各国已承认该原则是国际法律体系固有的原则”。中方希望委员会进一步提供相关国际实践例证,澄清这类法律原则与习惯国际法和载于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区别,为有关规则提供清晰指引。
三、委员会其他决定和结论(第12章)
中方注意到,委员会决定将“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国际法中普遍义务的识别和法律后果”以及“就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实施的罪行追究责任的法律方面”三项新专题纳入长期工作计划,期待委员会能够继续本着严谨、审慎、平衡的态度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充分考虑各国意见和国家实践,确保工作成果更加贴合当前需求。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