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李琳琳在第80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委员会第76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2025-11-03 18:00  打印

主席:

中方关切地注意到,受资金流动性危机影响,今年国际法委员会的会期由12周减至5周,影响了国际法委员会有效履职。中方呼吁给予国际法委员会足够的资源保障,确保其有足够的会期,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同时,委员会也应不断优化工作方法,提高效率。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76届会议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中方愿发表如下看法:

一、“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第5章)

中方感谢格罗斯曼教授以及此前历任特别报告员所做工作。近年来,中方已多次对部分条款草案表达关切。在此前意见基础上,中方愿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草案必须妥善平衡维护主权平等原则和消除有罪不罚的关系。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关乎国家官员的政治尊严和人身安全,也关乎国际关系稳定,具有高度敏感性,不宜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发展新法,尤其是属事豁免例外等关键条款。在评估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时,委员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国家的实践,避免片面选择个别地区的实践或个别国际性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作为依据;需要考虑不承认属事豁免例外的国家实践;需要区分构成豁免例外的法律基础是国际条约还是习惯国际法。中方认为,从现有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看,尚不存在具体罪行构成属事豁免例外的习惯国际法。不少国家在六委反复表达类似关切,希望委员会充分听取,审慎处理有关问题。

二是享有属人豁免的人员范围不宜继续局限在传统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草案第3条将属人豁免范围限于“三巨头”,可能忽视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多样性,其他高级官员因其身份代表性或地位崇高性也可能享有属人豁免。希望委员会充分考虑国际交往现实需要,在现有条款草案或评注中,为扩大属人豁免的人员范围留有余地。

三是程序性保障在尊重官员所属国主权、防止政治性滥诉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目前看,现有程序性规定的案文仍有不少改进空间,包括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官员所属国法院的优先管辖权等内容。

关于下步工作,希望委员会不要急于明年完成二读,而是在充分回应多年来各国意见建议基础上妥处分歧,包括谨慎考虑有关成果是否必须采用条款形式,确保研究成果获得广泛接受。

二、“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专题(第7章)

本专题研究有助于澄清《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具有重要意义。中方祝贺委员会一读完成13条结论草案,期待委员会继续以审慎、严谨态度编写和审议评注,开展后续工作。

关于结论草案7“法院和法庭的决定的权重”。中方基本赞同应以司法机构是否依权限行事、司法决定是否一致以及法律论证,作为判断法院和法庭的决定的权重的标准。正如国际法院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车案”中指出的,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的决定不能脱离个案特殊情况而一般性地适用。中方认为,在评估法院和法庭决定权重时也应参考该标准,应充分考察该决定是否为国际性、区域性以及各大文明法系司法机构所普遍认可,是否为同类案件中法律论证和说理的典型代表,是否具备持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不当援引、以偏概全。

关于结论草案9“专家机构”。中方认为该条中“专家机构”的定义和范围有待明确,其工作成果属于“学说”还是自成一类的“其他辅助手段”应结合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例如,人权条约机构的授权、工作方法具有特殊性,其就个人来文程序所作决定、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是对相关条约条款的权威解释,该类“工作成果”的性质应审慎对待。

关于结论草案12和13“国际组织或政府间会议产出的决议和其他文本”及其权重。中方认为一些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辅助手段。例如,国际法院在2019年“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将联大第1514(XV)号决议,即《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作为确定民族自决权习惯法规则的辅助手段。此外,安理会决议还可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可能构成识别习惯国际法的证据。中方希望委员会在有关结论草案评注中进一步阐明决议的不同功能,以及考虑该类辅助手段权重时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三、“国际组织作为当事方的争端的解决”专题(第8章)

中方感谢特别报告员赖尼施教授提交的第三份报告和秘书处整理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实践的备忘录,为各国进一步讨论打下较好基础。中方愿对第三份报告发表以下看法:

关于指南草案8“诉诸争端解决方法”。中方原则赞同该条关于争端解决应“本着诚意和合作精神”且应“适合争端的情况和性质”内容,并认为,有关争端解决方式还应充分尊重当事双方共同意愿,而非偏向某一方的选择。

关于指南草案9“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中方认为在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实践中,有关豁免主要是由国际组织和东道国签订条约确定,并无统一标准。指南草案对此作原则规定即可,不宜过度陷入细节,否则将偏离专题主旨。

关于指南草案10“诉诸司法”。中方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在此前报告中提及,许多国际组织在问卷调查中表示,不论是处理国际性争端还是私法性质争端,最常用的仍是谈判和协商等手段。相较于仲裁或诉讼,谈判和协商往往耗时更短、费用更低、效率更高。中方认为,指南草案在提出建议时,应当强调结合争端情况和性质,尊重当事方合意自由选择确定最合适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宜指定仲裁和诉讼作为国际组织和私人当事方间争端的优先解决方式。

关于指南草案11“争端解决和程序性法治以及人权要求”。该条强调有关争端解决方式应符合正当程序和独立、公正等程序性法治,以及人权要求,中方对此原则赞同,同时希特别报告员进一步对人权要求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

四、“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专题(第9章)

中方欢迎特别报告员福尔托教授提交的第二份报告,报告结合国际实践和各国在联大六委的评论对本专题研究进行了充实,有助于提升本专题研究成果的现实和理论价值。

中方认为,判断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主要取决于缔约方意图,即当事方达成有关协定无意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及义务。中方还想指出的是,不同于国家间以国内法为依据达成的协议或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虽然是政治协议或承诺,但应当依据国际法缔结,并且应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善意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关于该专题成果形式。许多国家均表示本专题的最终成果不应具有规范性质,中方对此表示支持,认为本专题研究成果宜采取不具约束力的指南草案形式。

中方还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报告中多次援引充满争议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方对此高度关切。中方认为,该裁决非法无效,对其援引不仅无助于增强理据,反而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建议特别报告员删去相关表述。

五、“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专题(第10章)

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安全风险,编纂和逐渐发展有关国际规则有助于打击海上犯罪行为,维护海上通道安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中方支持委员会继续对本专题开展深入研究。中方认为条款草案应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不得损害该公约确立的公海自由原则,确保各国对有关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和船旗国专属管辖,以及不得损害沿海国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该公约建立的一揽子平衡。中方期待委员会继续推进本专题研究工作取得进展。

六、“国家责任方面的国家继承”专题(第11章)

本届会议上委员会作出决定,设立工作组起草本专题的收尾报告,并在明年第77届会议上审议、以最终结束本专题相关工作。中方认为这一决定是务实的。考虑到国家实践的匮乏且不具普遍性,各国法律确信也难以考察,委员会继续审议本专题确有困难。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