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第81届联大六委“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下的发言

2026-10-14 23:55  打印

主席:

普遍管辖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外交等多重因素的综合性问题。各国就该议题提交的书面评论以及联合国秘书处整理的有关材料为探讨普遍管辖权范围和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此,中方愿强调以下立场:

第一,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和适用远未形成国际共识。从六委讨论情况以及各国评论看,各方观点分歧明显,国家实践差异较大,法律确信难以认定。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确立管辖权,或基于特定连接点进行域外管辖,均构成对传统属地、属人管辖的突破,与针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明显不同,不是认定普遍管辖权的依据。

第二,确立普遍管辖权应有充分、明确的国际法基础。中方认为,普遍管辖权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仅适用于极其例外的个别情形。在国际法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各国不应单方面确立普遍管辖权,否则可能造成管辖权的滥用和冲突,损害国际关系稳定,不利于最终实现打击有罪不罚。

第三,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应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行使普遍管辖权应恪守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尊重外国国家官员,特别是国家元首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个别国家无视他国主权和外国官员的管辖豁免,以普遍管辖权为名轻易启动案件调查,不仅徒增司法成本,还引发外交纠纷。

主席,

今年工作组将重点讨论“普遍管辖权原则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问题,中方支持工作组进一步开展研究,认真辨别“普遍管辖权”与“或引渡或起诉”“域外管辖权”“管辖豁免”等概念间的关系,防止概念混淆引发实践争议,确保在打击有罪不罚和尊重国家主权间找到平衡。

主席,

联大六委2009年设立本议题的初衷,在于确保各国审慎确立和行使普遍管辖权,避免滥用。中方支持各国加强相关刑事司法交流合作,继续在六委框架下讨论普遍管辖权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促进明确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和适用。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