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中方感谢桑塔纳庭长和布拉默兹检察官所作报告,欢迎秘书长就国际刑庭余留机制所作报告。欢迎塞尔维亚、卢旺达、波黑和克罗地亚代表出席今天的会议。
根据安理会第1966号决议,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功能和规模将随时间逐步缩减”。本次报告期间,机制根据安理会第2740号决议授权,有序推进剩余职能,积极探索机制职能转移的可能路径,中方对此予以肯定。关于机制下步工作,中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有序推动机制职能转移。秘书长报告建议设立法官名册,在有需要时执行赦免、减刑和提前释放等核心司法职能,并将机制剩余的监督刑罚执行、诉讼协助、藐视法庭等职能转移至国家或秘书处有关部门。中方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圆满完成机制工作的务实建议。
第二,稳妥推进档案保管工作。机制及其前身卢旺达刑庭和前南刑庭档案是重要历史遗产,在加强教育、促进和解、防止严重国际罪行方面具有特殊警示意义,应予妥善保管。中方支持秘书处继续与相关国家展开协商,尽快确定档案保管方案,为机制完成职权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加强机制转型规则保障。秘书长报告指出,机制职能转移涉及机制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与相关国家合作协议的修订。中方认为,如机制已完成大部分工作,可考虑重新制定职能转移规则,而不必受原有规则束缚。安理会应尽快就此开展磋商,早日确定工作方向。
主席,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余留机制和两刑庭与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军事法庭审判一脉相承,均是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促进打击有罪不罚和维护世界和平安宁,代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各方应高度重视余留机制的重要职能和历史价值,在保障其履职的同时,切实做好职能转移、关停并转等工作,确保其政治和法律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
最后,我愿借此机会,感谢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主席国塞拉利昂和联合国法律事务部在协调安理会与余留机制工作方面做出的贡献。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