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认真听取了纳扎特·汗副检察官的通报,欢迎苏丹常驻代表出席今天的会议。
20年前,安理会通过第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情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中方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涉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调查情况,注意到检察官就此提交的第41份报告。结合报告内容与苏丹当前形势,我谈以下三点: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应依法行使职权。中方支持通过惩治最严重国际罪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法院开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罗马规约》补充管辖原则,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循安理会有关决议授权,避免不当解读。法院在处理所有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时,要平等统一适用国际法,避免双重标准和例外主义,切实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应加强同当事国政府合作。我们欢迎检察官报告中提及苏丹政府同检方持续开展合作,包括协助调查小组访问苏丹港、协助证据收集等。近期,苏丹政府向安理会提交国家调查违反国内法和国际人道法罪行委员会中期工作报告。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苏丹司法主权与合理意见,同苏丹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合作,避免不当干预。
第三,国际社会要帮助苏丹早日恢复和平稳定。苏丹冲突已经进入第3年,破坏触目惊心,人道形势日益严峻。国际社会应加快行动、加大斡旋,推动冲突各方尽快停火止战,缓解人道局势,通过对话谈判寻求政治解决,共同维护苏丹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同时,还要支持苏丹加强司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依靠自身打击有罪不罚。
中方将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苏丹问题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