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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绍俊公参在“提高安理会调解的敏感性和有效性”阿里亚模式会议上的发言

2020-10-09 06:03

主席先生:

  我认真听取了南森教授的介绍和几位发言者的评论。我们也愿进一步研究南森教授的报告。初步看,南森教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看法和建议。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指出,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以和平方法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或情势。《宪章》第六章明确规定,争端当事方要优先通过调解等手段寻求和平解决。中方一直主张安理会要优先用好《宪章》第六章的工具,不要过度依赖《宪章》第七章的强制手段。今天的会议很有意义,结合大家所谈,我谈三点意见:

  第一,正如报告所说,每个争端都是独特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恐怕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斡旋方案。成功的调解者需要智慧,也要有耐心。调解者要帮助当事方自己找到解决办法,而不是强加一个方案。调解者首先要得到当事方认可接受,斡旋才能真正展开。调解者必须保持公正中立,不预设输赢结果,应努力寻求双赢,才有可能取得成功,结果才可能持续。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是调解的最重要基础。冲突利益攸关方不应担任调解者的角色。

  第二,报告重点关注安理会的作用,特别是安理会决议的作用。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核心机制,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升斡旋能力,加强政治解决地区热点问题的努力。我赞同,对于已在安理会议程上的局势,有关决议可更重视调解斡旋的作用,更加重视推动对话政治解决问题。但调解并不是安理会专属职责。事实上联合国秘书长斡旋有很大的自主性,并不需要安理会授权,有时静悄悄的斡旋更加有效。很多成功经验表明,区域组织及有关国家在调解本地区争端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进一步支持其发挥作用,不必要求安理会核可。比如南苏丹为推动苏丹各方达成和平协议作出重要贡献。伊加特在调解南苏丹问题时发挥积极作用。对冲突方有影响力的大国应积极施加影响,劝和促谈,使冲突方相向而行。当然,应加强不同调解者的协调,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第三,报告中提到安理会五常分裂,我想说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方对安理会的分裂也非常沮丧。事实上,这种分裂并非只限于五常范围,而是整个安理会。我同意南森教授报告中提到的,一致通过的安理会决议比强行表决导致部分成员弃权的决议更具有实际意义。现实情况是,明明还有时间讨论,有的国家却强行推动表决;明明还有重大分歧,有的国家却放弃寻求协商一致。中方始终主张安理会成员要尽最大努力寻求共识。希望在未来安理会工作中,各方能充分凝聚共识,本着团结合作的建设性态度,为政治解决热点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中方始终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调解,任命亚洲、非洲、中东等地区事务特使,同联合国、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政治解决,取得积极成效。中方积极支持联合国斡旋调解工作,连续多年向联合国预防行动提供捐助,并通过中国—联合国和平发展基金向联合国斡旋努力提供支持。中方将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积极致力于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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