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安理会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 |
2012-11-30 20:20 |
主席先生: 我感谢埃里亚松常务副秘书长出席今天的会议及所作发言。我认真听取了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巴切莱特女士,维和事务副秘书长苏和和迪约普女士的通报。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的伟大力量。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不仅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也与世界和平与发展密切相关。妇女容易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成为受害者。同时,妇女也是预防和调解冲突的重要参与者,以及实现冲突后重建的积极推动者。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讨论,既要关注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保护妇女安全、维护妇女权益,同时也要重视发挥妇女在和平进程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妇女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主席先生, 安理会通过1325号决议,奠定了国际社会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开展合作的基础。近年来,在会员国、联合国等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安理会1325号决议的落实取得积极进展。关于继续推动落实安理会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的相关决议,我愿强调以下四点: 第一,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要重点做好预防冲突,维护和平及冲突后重建等工作,为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政治、安全和法制环境。安理会在审议冲突或冲突后局势时,应将保障妇女的安全和权益作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落实安理会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的承诺,应严格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授权。安理会的关注重点是冲突或冲突后局势。安理会不是就妇女或人权问题制定普遍标准的合适平台。安理会应加强与联大、经社理事会及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合作,各司其职,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二,会员国政府对保护冲突或冲突后局势中妇女的权益负有首要责任。保障妇女权益,加强妇女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应充分尊重当事国政府的主导权。当事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为保障妇女安全和权益制定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予尊重。在落实安理会1325号决议等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可在尊重当事国意见的基础上,向当事国提供建设性帮助。 第三,在推进和平进程的各个阶段,均应重视并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在预防冲突、维持和平、建设和平过程中,要重视妇女的特殊需要和关切,推动妇女在和平进程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有助于改变妇女的弱势地位,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中方支持联合国及其秘书处任命更多女性高官、秘书长特别代表或负责开展斡旋、调解的特使等。 第四,国际社会应加大对妇女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妇女发展是实现真正赋权的基础。当前国际发展支持和技术援助远远低于广大妇女的需要,在冲突或冲突后局势中实现妇女发展更是面临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应切实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在尊重“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发展援助。国际社会在重视加强当事国能力建设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妇女团体及民间社会可为预防冲突、建设和平、民族和解等发挥有益的辅助作用。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