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第69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6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
2014-10-31 04:21 |
主席先生: 下面我介绍一下中方对国际法委员会相关专题的意见。 一、关于“引渡或起诉的义务” 中方感谢“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工作组主席吉滴猜萨里先生及前特别报告员加利茨基先生为本专题所作的贡献。 本专题最终报告清楚细致地梳理了引渡或起诉义务的不同类型及具体内容。这项研究成果显示,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所针对的犯罪多种多样,运作机制有很大不同,其适用范围必须以具体条约的规定为准。因此,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仍是基于具体条约的义务,没有普遍的国际实践和法律确信证明其已经形
成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中方注意到最终报告所阐明的起诉或引渡的义务与普遍管辖权没有必然联系的主张,我们认同这一判断,认为两者存在区别,不应混淆。 二、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委员会第66届会议审议了特别报告员埃尔南德斯女士提交的第三份报告,并通过了2条条款草案。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和埃尔南德斯女士的工作成果表示赞赏。 近年来,一国不顾外国国家官员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滥用刑事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影响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开展和国际关系的稳定。为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家间关系的稳定,国际社会确有必要关注本专题,审慎研究和编纂相关国际法规则,而不必急于发展新规则。 委员会通过的条款草案2(e)条对国家官员作出定义,即“代表国家或行使国家职能的任何个人”,中方认为基本上是可行的,兼顾了官员的代表性和职能特征。需要强调的是,官员是否代表国家或行使国家职能,须作广义的理解,依据该国的宪法体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判断,而不宜由法院地国进行主观随意的认定。 中国代表团愿借此机会重申对两个基本问题的立场。一是属人豁免适用人员范围问题。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议长、副总理、政府部长等其他一些高级官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交往并直接代表国家履行职能,也应享有属人豁免。 二是特别报告员计划明年研究的国家官员豁免例外问题。由于国家官员豁免属于程序性规则,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实体责任,正如国际法院在“逮捕令案”中所提,可通过本国起诉、放弃豁免、卸任后起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起诉等措施,在遵循豁免规则的前提下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因此豁免与有罪不罚没有必然联系。另外,当前国际社会虽将种族灭绝、种族清洗、危害人类罪等确定为严重国际罪行,但没有形成排除官员享有豁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下一步委员会研究豁免例外时,应全面考察各国实践,谨慎处理豁免的例外问题。 三、关于“保护大气层” 中国代表团感谢国际法委员会对该专题的深入讨论以及特别报告员村濑信也先生内容丰富的首次报告。 保护大气层是当前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更是一个集政治、法律、科学于一体的综合问题。国际法委员会将其纳入工作计划时认识到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并为特别报告员的研究设置了谅解条件,体现出谨慎的态度。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希望委员会在审议该议题时能尽量遵循上述谅解。中国代表团对该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委员会工作应立足于对各项政治法律谈判进程形成有益补充。目前气候变化和臭氧层消耗等领域的政治法律谈判正进入关键阶段,委员会相关工作应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对现有相关机制和努力发挥建设性的补充作用,不应另起炉灶,不应贬抑现有条约机制,也不应曲解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重大原则。另一方面,委员会可考虑针对环保领域国际合作中所面临的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难题,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一些可供各国参考的应对指南。在保护大气层领域,业已存在各项专门条约和机制,总体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在化学品管理和臭氧层保护方面,其优势就在于较好地照顾到特殊性,对症下药。相反,一味追求大一统的大气层保护法,实际效果尚难预料。 第二,起草指南草案应以普遍的国际实践和现行法为基础。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多以某一区域的条约、某些国际组织的软法性指南和个别国家实践为考察对象,研究范围相对狭窄,难以满足委员会编纂和逐步发展国际法的相关要求。中方认为,委员会应综合考察更多区域和机制下的普遍国际实践,并以现行法为基础,编纂相关法律原则。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委员会未就特别报告员提出的三条指南草案达成一致。特别报告员将“大气层的保护”界定为“人类的共同关切”,这似与大气层自身的法律地位无关,而且“人类的共同关切”一词概念不清,其法律涵义难以准确界定,不宜写入“用语”或“定义”部分。委员会可继续以严谨的态度,加强对学理和实践的整理和研究,避免含糊概念,逐步廓清相关指导原则。 谢谢主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