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的保护,是维护发展国家间外交领事关系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国际友好合作的重要保障。中方支持继续加强此方面工作。
中方注意到,近年来针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的违法犯罪事件仍然频繁发生。中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也遭遇不少此类事件,有的馆舍遭到接受国不法分子的滋扰侵闯,有的外交、领事代表遭到威胁恐吓等。这严重阻碍了外交和领事代表的正常履职,严重危及馆舍和人员自身安全。中方对此表示强烈关切和谴责,并愿就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的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有义务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维护外交和领事馆舍的安全、安宁和尊严,防止外交和领事代表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近期,侵犯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的行为不仅有暴力行为,还出现对馆舍的噪音、投影以及对人员的挑衅等滋扰行为。对此类行为均应及时、有
效处置,不能以任何借口不作为甚至纵容。
二是完善事后追责惩戒。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接受国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调查和追究针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各国应严格落实上述公约规定的义务,对侵犯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的行为,坚持事后追责惩戒,有效威慑和遏制潜在的违法犯罪。
三是坚持相互尊重与负责任合作。接受国应切实保障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派遣国及其使团、代表也应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能滥用特权与豁免。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国和派遣国应本着负责任和合作的精神,积极协商解决。
主席,
中方一贯严格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国内法,全力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安全。中方一直为驻华外交和领事使团馆舍配备武警保卫,及时通报安全风险信息,高效处理各类突发情况,积极回应部分驻华使团的特殊安保需求。中方将继续以负责任态度和切实举措,为驻华使团顺利履职提供坚实保障,也愿与各方就保护外交和领事使团及代表加强沟通交流。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