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中方一贯重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惩治严重国际罪行、实现司法正义等方面的作用。80年前,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以严格的程序、扎实的证据、坚实的法理,对二战侵略战争罪行作出正义审判,为国际刑法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此后,国际刑事法院等多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相继建立,体现了人类用法治守护和平的崇高理想和不懈追求。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际刑事法院在建立过程中未能妥善解决的一些问题更加凸显,特别是法院的管辖权、同非缔约国的关系、国家元首管辖豁免等问题引发诸多争议。一些案件给地区稳定和国家间关系带来复杂影响,引发关于法院自身政治化和双重标准的质疑。中方注意到,今年以来,多个缔约国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此背景下,法院和各方应全面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切实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主席,
中方全程参与《罗马规约》谈判,一贯主张国际刑事法院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善意解释《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严格遵循补充性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避免政治化和双重标准,为捍卫司法正义、维护和平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
关于管辖权,中方不认同国际刑事法院在安理会移交情势之外管辖非缔约国国民。法院的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授权,未经非缔约国同意管辖该国国民,违背国家主权原则,也不符合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法院应防止不当扩大管辖权。法院在有关国家退出《罗马规约》后继续行使管辖权、仅以有关犯罪行为的部分要素发生于缔约国领土就主张管辖,这些问题均引发较大国际争议,法院应予认真反思。
关于国家元首的管辖豁免,中方认为《罗马规约》第27条的规定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不能改变缔约国根据条约或习惯国际法对他国负有的义务,即尊重第三国国家元首等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豁免。法院不应提出可能导致被请求国违反其对第三国豁免义务的协助请求,这也为《罗马规约》第98条所确认。
主席,
各方对法院的不同立场已充分表明,法院履职必须充分尊重各国国家主权。我们期待国际刑事法院能够有效回应各国合理关切,认真审视自身运作中的问题与教训,以实际行动为国际法治作出贡献。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