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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上的发言

2007-11-20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潘基文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我们感谢霍尔姆斯副秘书长的通报,赞赏他上任以来所做努力及开展的大量实地工作。我们也对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多年来在人道领域的工作表示肯定。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的一项传统议题。国际社会已为此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框架,包括1949年第四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在内国际法文件均对此做出了充分规定。安理会讨论这一议题也有近10年的历史,通过了多项决议和主席声明。这些都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提供了指导。

  然而,随着各项冲突特点的改变和新因素的出现,以及各种历史、政治、领土、宗教、资源等多种复杂问题相互交织,当前依然有大量平民受到武装冲突的影响、伤害和蹂躏。我们强烈敦促各有关冲突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尽到相应义务,保护平民的生命、财产和正当权益。改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需要充分发挥国际机构、有关国家政府及人道机构的作用;既需要重视保护问题,也应重视人道援助问题;既要重视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遵守问题;也应重视预防冲突问题。为此我愿强调如下几点:

  首先,安理会应继续根据《联合国宪章》履行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在保护平民问题上发挥独特作用。需加大预防和解决冲突及建设和平的力度,为平民提供安全的环境,从而从根源上实现对他们最有效的保护。这离不开安理会与其它有关联合国机构的合作,而只有恪守其本职工作,安理会才能在这项综合性工作中充当正确角色。

  其次,要时刻铭记尊重并发挥各国政府在保护平民中的作用。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力量可提供帮助,但要符合《宪章》的规定,不能损害当事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外部支持即使有必要,也要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愿,避免进行强行干涉。在终止有罪不罚问题上,也要更多借助于当事国国内司法机构。

  第三,要正确、有效开展人道救援工作,符合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人道救援工作对保护平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各个冲突局势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但人道救援工作应确保其可信度和人道主义性质,应符合国际人道法,不能替代或干预解决冲突和政治进程本身。我们对某些机构打着人道主义的名义在冲突地区从事非法活动表示痛惜。

  第四,要慎重、准确理解和运用“保护的责任”概念。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规定,并明确应由联大来讨论这一概念。安理会不应成为推演“保护的责任”概念和其它类似立法活动的场所,这一任务属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目前这一概念还不成熟,很多成员对此有较大关切,有关讨论应在联大框架下进行,安理会不应做出预断。

  第五,安理会应继续从具体冲突局势角度看待保护平民问题。每项冲突局势的成因和特点不同,对保护平民及其它人道主义问题的处理也离不开冲突局势本身的和平进程和政治局势,不能孤立看待保护平民问题本身,也不能只关注问题的表面现象。目前安理会的国别审议机制是有效的,为了避免重复工作,我们不赞成安理会设立专门的保护平民问题工作组。

  最后,我们愿与其它安理会成员一道,通过务实、有效的努力,推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取得更多建设性成果。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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