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民大使在第64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二)对条约的保留、驱逐外国人 |
2009-10-28 15:30 |
第六十四届联大议题项目第81项: 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4届联大六委 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二)对条约的保留、驱逐外国人 (2009年10月28日) 主席先生: 在今天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将就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关于“对条约的保留”和“驱逐外国人”两个专题发言。我首先要对国际法委员会和两位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先生和卡姆托先生的工作表示赞赏和感谢。 主席先生, 关于对条约的保留专题,我们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暂时通过了有关保留及解释性声明的多个指南草案及其评注,并审议了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先生提交的第十四次报告前三部分。中国代表团发表如下评论: 一、关于对解释性声明的反应。我们高兴地看到,委员会暂时通过的2.9.8和2.9.9指南草案,在该两款指南草案的相互协调方面己有所改进。但该两款草案仍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对可予推定解释性声明的例外情况予以明确;二是未能说明沉默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与推定默认有关。我们希望委员会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并作进一步澄清。 二、关于评估保留的有效性,我们赞同在缔约方授权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和条约机构可进行此种评估,同时我们认为,缔约方所做评估的效力优先于争端解决机构和条约机构的评估。如果保留被评估为无效,应赋予保留方选择放弃保留或退出条约的自由。我们希望指南草案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三、关于解释性声明的有效性和对保留、解释性声明反应的有效性问题。我们愿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应进一步清楚界定指南草案3.4.2中“受保留的影响”和“与被提出保留的规定有充分联系”两个概念,因为指南草案目前使用的“影响”、“充分”等措辞含义较为模糊;第二,应删除指南草案3.5涉及“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内容。由于对“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具体范围,由谁认定等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引入这一概念,可能在实践中引发争议,损害草案的价值;第三,应进一步明确指南草案3.5.1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由谁认定一项单方面声明是否构成保留,如果不同缔约方对一项声明是否构成保留存在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等问题。 主席先生, 委员会及特别报告员长期以来为制订本专题指南草案付出了巨大努力,草案的最终完成让人期待。但我们担心,缺乏实践基础、篇幅过长、内容过细等问题可能影响草案对国家实践的指导价值。我们希望委员会及特别报告员正视这些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改进。 主席先生,下面我想谈一下驱逐外国人专题。 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审议了本专题特别报告员卡姆托先生提交的第五次报告及根据上半期会议讨论情况提交的修订条款草案和新工作计划。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和卡姆托先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 我们认为,对本专题的研究应注意在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利与尊重被驱逐者人权的义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修订后的草案结构更为合理,层次更为清楚,内容更为全面,总体上值得肯定,特别是草案第10条“尊重被驱逐者尊严的义务”在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草案第13条第2款,该款规定“只有在国际法做出规定而且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之间达成公正平衡的情况下,才能减损本条第1款中所述权利”,鉴于实践中很难对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是否达成公正平衡进行衡量,我们怀疑该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希望委员会对该条款作进一步改进。 关于新工作计划,我们认为其整体框架基本合理,但建议将第八章“遭受驱逐者的权利”调整至第一部分“一般规则”之中,并在该第一部分增加新的一章规定“合法驱逐的条件”。关于第二部分“驱逐程序”,建议委员会在深入研究相关国家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各国广泛接受、合理可行的条款。 最后,我们希望委员会就驱逐外国人专题的编纂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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